物权法获得通过
全国人大高票通过物权法 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明确。
    法律在第一编第一章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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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历程:从未如此曲折从未如此坚定


    
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像物权立法这样充满曲折和反复,这与物权法本身的重要性及中国转型期的经济社会变迁密不可分。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它上涉国本,下系民生,围绕着物权立法的种种争议,其实质就是不同权利划分之间的博弈。
    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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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关键词词解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
·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债……
·留置权:是法律规定为……
·地役权:是指在相邻关……
·质权:是为了确保债务……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
·地役权:地役权人有权……
·居住权:居住权人对他……
·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
·动产:就是可以活动的……
·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
满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
禁止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是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当时出让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特别是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都拥有了自己的住房,使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更加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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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的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物权法明确规定国有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详情]

 

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业主共同决定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介绍,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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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短短十几年间,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覆盖面广,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而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
    对此,物权法对成立业主大会依法共同维权作出规定。物权法明确,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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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届满可按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物权法明确保护“阳光权”
    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时,不少农民提出承包期届满后该怎么办的问题。对此,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物权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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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于“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详情]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
物权法草案体现的五种精神
    财产权利的平等
    私人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靠物权法保障的,而国家财产的保护有多种手段,除了物权法。
    保持土地关系的稳定
    
我们的物权法草案确定了四种土地用益关系,其中最根本的是土地承包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群体关系的明晰
    
物权法里的群体关系,就是私人权利的连接和冲撞,不见得私人权利都是单独行使的。
    担保手段突破的精神
    担保手段应适应国际商业发展的需求,现在的物权法草案有一个很重要的突破,就是对于经营的团体。
    对于私权保障的具体化
    对于私权的保障,在防止滥用征收征用上有两大法宝,一个是只有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征收征用。
    19日公布的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曾经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在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对有些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既没有规定不得抵押,又没有规定可以抵押。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法律应予明确。抵押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应当规定可以抵押。
    最终,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物权法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可抵押财产还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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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解读物权法 雷锋精神无助于市场竞争
    当社会中更多的强调用“雷锋”精神要求企业承担三次分配中的道德责任时,就将真正的“雷锋”精神,变成了宗教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了。不管是企业或是公民其物权使用的决定权并不在社会的舆论一方,而在法律保护中的权利人一方,是一种自愿的选择。[全文]
物权法相关资料
■1954年,这是物权法的前身,最基础的一个形态。
■第二次是1961年到1965年。■第三次是1977年,开始第三次《民法》起草,直到1982年,又有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2002年,第一次审议。2002年,物权法就提上了所谓的第一次审议。
■从2002年至今,物权法草案历经七次审议。
傅鼎生解读物权法 怎样才能依法和谐维权
    《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
位,属于业主共有。”[全文]

专题制作:常州房地产信息网 责任编辑: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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